近年来,随着部分城市机动车限牌政策的实施,车牌租赁现象逐渐增多,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备受社会关注。针对"车牌租赁电子合同是否有效"这一问题,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裁判导向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及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》等文件,机动车指标属于政府为缓解交通压力实施的行政许可,具有专属性且不得转让、出租。司法判例显示(如北京市平谷区法院2024年判决案例),当事人签订的《购车指标租赁协议》因违反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,被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属于无效合同。此类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,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亦不受法律保护。
合同无效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7条,收取的租赁费应当返还。例如,在孟某与霍某案件中,法院判决出租方返还5万元租赁费,但驳回了资金占用利息请求,体现"过错相抵"原则。
购车指标作为行政许可资格,其归属由行政机关管理。法院普遍认为,指标与车辆绑定后无法单独返还,故不支持"返还购车指标"诉求(如薛某诉郑某案)。
违规出租或承租车牌将导致指标作废,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(《北京市调控规定》第33条)。
实际出资人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,可能面临车辆被私自抵押、出售,或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强制执行的风险。
尽管法院可能判令返还租赁费用,但因其行为本身违法,当事人需自行承担举证困难、执行障碍等后果。
司法机关明确提示,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车辆使用资格,避免通过租赁、买卖等非法规避政策。对于已产生的纠纷,建议当事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财产返还,但需注意自行承担部分过错责任。
综上,车牌租赁电子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共利益,司法实践中被统一认定为无效。公众需充分认识此类交易的法律风险,避免因短期利益导致长期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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